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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公示《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》

发布时间:2018-11-28 23:05:57 所属栏目:资讯 来源:环球网
导读:近日,记者从工信部官网了解到,进一步加强无人机行业管理,规范行业市场秩序,工信部组织编制了《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(征求意见稿)》,现予以公示以征集意见。 公示要求显示,制造企业年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,拥有无人机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,

(三十三)公告企业每两年对企业保持《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》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评,并于当年6 月底前提交自查自评报告(见附件2),由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(中央企业集团)审核后于7 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。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、中央企业集团对本地区(本集团)所属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。

(三十四)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抽查。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。

(三十五)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:

1.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;

2.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;

3.企业隶属的中央企业集团发生变化的;

4.公告企业之间兼并、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。

企业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变更申请(申请报告见附件3),经所在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(中央企业集团)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;经审核后,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。

(三十六)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重新提出申请:

1.企业发生分立的;

2.与非公告企业进行兼并、重组的。

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 年内重新提出申请,由所在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初审后,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。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,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。

(三十七)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经核实确认后,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:

1.失去独立法人资格的;

2.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;

3.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;

4.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;

5.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;

6.发生其他不符合《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》要求的重大事项的。

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,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,,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。

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2 年内,不再受理被撤销公告企业的公告申请。

(三十八)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。

十、附则

(三十九)本规范条件所称无人机,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中遥控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的统称。

(四十)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。

(四十一)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,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。

(四十二)本规范条件自2019 年x 月x 日起施行。

来源:环球网

(编辑:鹰潭站长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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