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信部公示《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》
(三十三)公告企业每两年对企业保持《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》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评,并于当年6 月底前提交自查自评报告(见附件2),由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(中央企业集团)审核后于7 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。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、中央企业集团对本地区(本集团)所属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。 (三十四)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抽查。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。 (三十五)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: 1.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; 2.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; 3.企业隶属的中央企业集团发生变化的; 4.公告企业之间兼并、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。 企业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变更申请(申请报告见附件3),经所在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(中央企业集团)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;经审核后,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。 (三十六)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重新提出申请: 1.企业发生分立的; 2.与非公告企业进行兼并、重组的。 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 年内重新提出申请,由所在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初审后,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。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,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。 (三十七)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经核实确认后,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: 1.失去独立法人资格的; 2.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; 3.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; 4.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; 5.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; 6.发生其他不符合《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》要求的重大事项的。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,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,,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。 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2 年内,不再受理被撤销公告企业的公告申请。 (三十八)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。 十、附则 (三十九)本规范条件所称无人机,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中遥控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的统称。 (四十)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。 (四十一)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,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。 (四十二)本规范条件自2019 年x 月x 日起施行。 来源:环球网 (编辑:鹰潭站长网) 【声明】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,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本站立场。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,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! |